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统一部署,11月14日至20日,我局组织了两个检查组对全市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情况做了检查,重点检查了在建工程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和实施工程质量情况,共抽查了39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其中公共建筑项目12个、保障性住房项目2个、房地产开发项目15个、工业园区项目10个)。此次检查共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19份,执法建议书1份,涉及设计单位3家,实施工程单位19家,监理单位18家。现将检查的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从检查情况看,建设各方主体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质量意识不断强化,设计阶段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执行率达到了100%,设计单位基本上能严格按照通过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落实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相应的建筑节能措施。施工阶段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执行率达到了96%,墙体、屋面、门窗等围护结构的节能实施工程技术已趋成熟,总体实施工程质量较好。实施工程单位和监理单位基本能严格按建筑节能实施工程质量检验收取规范进行实施工程和监理。
(一)有少数设计单位建筑节能设计不够严谨。检查中发现有的设计单位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内容不完整,有的设计图纸与节能计算书不一致,有的对节能保温材料未明确相关参数指标(如岩棉板未明确密度)。设计单位采用无相应工程技术标准的新材料时大都未在施工图中注明应选用有经省级专家论证企业标准的材料,施工前技术交底时也未对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明确。
(二)建筑节能材料进场复验不规范。检查中发现有的工程建设项目存在建筑节能材料进场不送检复检或者复检合格报告未出就施工,有的建筑节能材料未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复验,如屋面保温材料挤塑板未检测燃烧性能,墙体自保温材料未检测导热系数,反射隔热涂料大都未送检复验,建筑节能材料进场复验流于形式,监理单位也未严格把关。
(三)建筑节能未按设计施工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实施工程单位未按设计施工的现象主要体现在墙体、楼地面保温厚度局部达不到设计的基本要求、冷热桥部位未处理、架空楼板和凸窗上下板保温未做等,有个别实施工程单位甚至擅自变更设计,如永康市星宸华府建设项目实施工程单位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建设和设计单位同意擅自变更楼地面保温做法,还有个别项目设计为反射隔热涂料实际施工采用普通涂料。
(四)建筑节能保温新材料市场混乱。我省新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后,市场上出现了部分无相应工程技术标准的新材料,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施工程单位必须选用有经省级专家论证企业标准的新材料,检查中发现有不少工程建设项目使用了无经省级专家论证企业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
(一)建筑节能实施工程质量问题较突出的项目:永康市星宸华府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永康市鸿融置业有限公司,实施工程单位: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温州鸿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已向永康市建设局下达执法建议书。
1.浙江华资新材料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上提供虚假浙江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
2.杭州亚成建材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上提供的无机保温膏料未经省级专家论证。
3.宁波蓝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上提供的无机微晶保温砂浆未经省级专家论证。
4.金华市康尔居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上提供的无机保温膏料未经省级专家论证。
(一)认真抓好问题整改和处理工作。对本次检查中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项目,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跟踪检查,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切实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和法规予以立案查处,并于2024年1月30日前将处理结果报我局。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举一反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二)提升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水平。设计单位要加强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新标准的学习培训。在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同时,逐步优化建筑节能设计,做到科学合理、施工方便、质量放心可靠。特别是外墙保温设计应优先采用墙体自保温或内保温系统,如采用外保温,宜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板等技术成熟、性能可靠、实施工程简单方便的外保温系统。
(三)强化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实施工程质量监管。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按规范编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先检后用”制度,对进场的节能保温材料应查验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编制见证取样计划,确定进场材料的复试项目、检验测试数量和主要检验测试参数,严格按照计划实施,进场材料检验测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督促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切实提升施工阶段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的质量水平。
(四)规范建筑节能保温材料市场秩序。设计单位在节能设计中要优先选用有国家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节能保温材料,当选用无国家相关工程技术标准的新型节能保温材料时,根据《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国务院662号令)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逐步加强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11号)相关规定,其生产企业应有经省级专家论证的企业标准作为设计按照才能选用,并在施工图中注明材料选用要求,技术交底时应向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明确材料采购要求。对未经省级专家论的无相应工程技术标准新材料,工程建设项目中一律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