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小汽车以百公里加速的姿态撞破了栅栏,直直的撞向了正在抽烟的吴某,导致吴某从微闭双眼,直接到紧闭双眼,当场昏迷不醒。
经过治疗后的吴某,虽然保住了小命,但是留下了很严重的后遗症并且花了一笔巨额的医药费,为得到补偿,吴某随后找到了人社局申请工伤。
但人社局却觉得吴某被撞是因为他外出抽烟,而抽烟并不是工作内容,不属于工作需要,因此驳回了吴某的工伤认定,对此吴某异常生气,直接将人社局告上法庭。
而法院认为吴某作为仓库管理员,他的工作比较特殊,确实需要间歇性的休息,因此抽烟休息也算在工作范围内,其次仓库边的栅栏,其实也算是工作地点,并没有走到公司外面抽烟,无论是在上班时间还是工作地点,吴某都满足工伤认定的条件。
最终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申请的这一结果,并责令人社局重新对吴某的工伤申请进行认定,我们来根据案情进行分析。
此处吴某就是一种典型的工伤,第一他在上班时间,第二他就在工作单位,仅仅是仓库门外,至于工作原因,由于仓库管理员这个工作的特殊性,适当的短暂休息,出于人性的考虑,实际上也是必要的。
对于工作场所来说,其实不单单是职工进行工作的那块区域,还包括员工任何可触及的公司内区域,比方说食堂,浴室,洗手间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去从事工作的其他场所。
而工作时间,包括实际在做的工作时间和非实际上班时间,实际在做的工作时间就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的标准工时这一上班时间,而非实际上班时间,就是加班、培训等等。
本案中最大的模糊概念就在于工作原因,也是人社局不认可他的地方,因为上班抽烟确实不像是工作上的要求。
但在实际中工作的原因是指员工所受害事故与他本职工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也就是员工是在从事自己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受的伤,就是一种工伤。
如果说他不在那公司工作,那他压根就不会站在仓库门口抽烟,也不会被这辆车给撞到,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非典型的工伤事故有:在法定的上班时间前后,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比方说在开早会或者是开总结会的时候遇到伤害,虽然没做工作实事,但也算是工作期间受到伤害。
还有在法定上班时间和固定工作场所内,因为履行本职工作的相关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比方说你是保安,在拦没有入场证的人员时被打了。
还有患职业病的,比方说你的工作一直处在噪音污染的环境下,因此你的听力下降了,就是患职业病的工伤。
还有因工作而需要外出时,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下落不明的,比方说在外出为公司达成目标的时候遭遇不测就是工伤。
还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比方说上班的途中被车给撞了,而且是他全责或者他负主要责任。
最后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况,由于社会在持续不断的发展,劳动者的职业风险也在不断的更新,因此为了可以给劳动者的工伤情形兜底,才有了这样一条规定,比方说除了上面讲述的情况外和公作有关的伤害。
作为劳动者无论身处何时何地,都要谨记安全最重要,在上班期间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若是上班时受伤也要知法懂法,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住,工作重要,自己的小命也同样重要!保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