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1个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典型案例,其中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杭州某球拍公司破产清算案”入选。该案例践行生态权益优先保障的破产审判新思路,要求管理人将治理污染与破产程序同步推进,并在充分论证后支持将破产程序中的生态环境治理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优先列支。在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同时,消除破产企业留存危废物的环境污染隐患,践行预防性司法理念。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俞春伟介绍,处理危废是在2022年夏天,当时杭州某球拍公司的存货处置接近尾声,随着存货一车车的从厂区搬离,散落在公司各个角落的危废也逐渐浮出水面。这些危险废物因存放时间较久,外包装严重锈蚀、老化,如不妥善处置,不仅严重影响企业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等财产安全和变现价值,而且极易发生泄漏、污染土壤水源,继而引发更大的环境污染代价。
发现问题后,管理人立即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黄赛琼进行了汇报。作为案件承办人,黄赛琼得到消息的一瞬间,脑子里顿时警铃大作,环境问题可不是小问题,于是第一时间就向其他合议庭成员、庭长、分管副院长进行了报告。在处理过程中,法院遇到了两个难题。
第一个难题是危废处置费用如何认定。对于危废处置费用性质的认定,法律并没明确的规定。管理人认为该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应当优先列支,但是对于该费用的性质管理人并无把握,遂寻求法院意见。合议庭经过充分合议和仔细认证,一致认为该案极具破产程序中生态环境保障的典型意义。危险废物处置费用是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对环境瑕疵资产进行治理和处置产生的费用,该行为属于管理人的履职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列入破产费用。随后,合议庭建议管理人针对危废的处置制作《财产管理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最终,该方案经过杭州某球拍公司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明确了危废处置原则、处置方案以及处置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优先列支的性质。
第二个难题是如何处置这堆危废。无论是法院还是管理人,都缺少危废的处置经验,因此他们都以为有必要联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对危废进行处置。当时恰逢法院的“破产智审”融破智联应用(破产府院联动数字化系统)在试运行中,他们把案件导入到应用中后,系统就自动将破产案件信息推送给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该局收到信息后主动和管理人取得了联系,并对危废物处置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帮助。在此基础上,管理人也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紧锣密鼓地部署后续工作,将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杭州某球拍公司的危废种类多、分布广、存放时间久。为实现全面清理,防止因遗落而造成二次危害,在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进行了地毯式排查。
他们发现,原经营主将一袋袋废过滤棉、废沾染物安置在了厂区外围的小房子内,房屋背对着厂区。他们只能垫着脚尖从窗户外观察内部,穿过田埂避开农民的蔬菜地从另一侧进入进行清点预估。
多次排查后,管理人对企业的危废情况有了全方位了解,也渐渐从非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变成了“危废处置专家”。这是废玻璃棉、这是废过滤棉、这是废沾染物……它们种类不同,处置方式也不一样,有些必须焚烧,有些能够使用填埋的方式。
杭州某球拍公司现场的危废很大一部分是过期油漆,仔仔细细地观察油漆桶上面的内容后,管理人联系到了油漆生产厂商,询问是不是能够有效回收利用,或提供处置企业。油漆厂家回复没办法再次利用,并提供了桐庐一家危废处置企业,管理人经联系,该企业以存在地域限制为由婉拒。
鉴于现场危废主要是杭州某球拍公司在球拍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而富阳区上官乡主要产业是球拍,因此管理人联系了上官乡深里村村民委员会,经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确认杭州富阳海中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危废处置资质和处置能力后,管理人积极联系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
管理人充分的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公示的《杭州市危废物经营单位名单》,逐一致电,联系了多家具有危废处置资质与经验的企业,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危废物品的处置流程、程序,并向他们发出了遴选邀请函,并安排各受邀人进行现场看样、取样。最后就处置价格、处置时效进行比选,择优选用处置企业。
与此同时,管理人向各位债权人及债权人代表就危废事宜进行了汇报,并提出以下意见:一是贯彻生态权益优先保障理念,秉承坚守生态安全、绿色发展底线的原则;二是尽力监管和维持资产现状,保护资产价值不受非正当损害,避免资产流失;三是寻求处置优化路径,实现资产处置代价最小化;四是制定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为根本原则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补充)》,方案最终经债权人表决通过。
鉴于当时异常高温,油漆、有机溶剂等化学物品在高温、烈日下易燃易爆的特点和高温运输危废物品的风险,危废种类的多样性和分布的广泛性,以及危废搬运及运输的高标准性,结合某球拍公司厂区的空间优势,和处置单位充分沟通后,管理人决定先行投入人力进行危废分类和汇总。处置公司安排了6-8名工作人员及叉车正式进场对危废进行分类、整理、打包装袋,统一放置。历时5天共计37个工时后,某球拍公司厂区内的危废物品基本打包完成,各类危废终于从厂区的“四面八方”汇集到了属于它们的“吨袋”中。
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同意后,危废品运输专车驶入某球拍公司厂区,开启转运工作。俞春伟回忆,原以为分类汇总已是最难的工作,后期的搬运只需用吊车将一袋袋近一吨重的危废吊上车便可,不曾想,十几米长的危废搬运专用车在村口就遇到了障碍。
某球拍公司厂区所在的深里村,村道不宽,两车交汇往往需要倒车礼让,遇到这么个大家伙后,一两公里的路愣是开了半个多钟头。好不容易到厂门口了,因厂门口就有一座小桥,桥两边用水泥堆砌围住,要是拐的弯不够大,就进不了厂子,而若是拐的弯太大,轻则磕到水泥,重则可能“踩空”,这可真是太考验司机师傅的技术了。
历经千难万险终于进场,管理人团队分工合作,分别负责维持现场秩序、称重计数,跟车过磅等。天公不作美,眼看着要下雨了,而玻璃棉等又十分容易吸水,吸水后重量越大成本也就会越大,用处置单位的玩笑话讲“下雨就是在下钱啊”。因此,管理人紧急调整方案,调配人员先将现场剩余危废予以称重,减少不必要开支。
2022年9月8日,所有危废处置工作全部完成,并通过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组织的现场验收。管理人共处置废油漆、废磷酸、废有机溶剂等7个品类的危废43.899吨,处置费用合计26万余元,均列为破产费用。
2022年9月8日,富阳区人民法院、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对杭州某球拍公司危废处理结果进行验收,管理人和危废处置单位就处置前后的变化和取得的效果进行了详细汇报。
本案中,法院通过“破产智审”融破智联应用中的“风险预警”模块,最终实现破产企业危废快速妥善处理。俞春伟介绍,该应用是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开发的一款破产府院联动数字化应用。针对办理破产府院协同难、效率低等难点痛点,该应用依托数字化改革系统性重塑破产府院联动,着力打造数据自动抓取等六大功能,实现破产案件查解封、生态保护等协同业务线上办理完成。
为了配套应用的落地,杭州市富阳区出台了《关于建立办理破产府院联动数字化工作机制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实施建议》等一系列制度,明确了法院、公安、规资、生态环境等40多个协同部门(行政机关)在破产府院联动数字化系统中的定位与职责。法院能够最终靠系统将破产信息推送给各个协同部门,各个协同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响应办理破产业务。各个协同部门也能够最终靠系统将破产案件中风险预警推送至法院。例如,生态环境局可以将破产企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法院。
如果企业在破产前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禁止性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破产企业做出处罚吗?
“可以。”俞春伟说,由此产生的债权是行政处罚类债权,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类债权只有在破产财产有剩余的情况下才能得以清偿。但在实践中,破产企业自身面临着重大的经济危机,尤其近年来随着无产可破企业的增多,普通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率并不高,而行政处罚类的劣后债权获得清偿的可能性则更低。因此,往往采取“环境修复优先于行政处罚”的原则来处理破产企业残存的危废。
俞春伟表示,富阳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积极推行“先治理污染再处置资产”的审判新思路,敦促管理人全面落实预测预警机制,积极排查涉环保隐患,科学制定危废物应急、处置预案,一方面有效消除了破产企业留存危废的环境污染隐患,最大限度地维护破产财产的价值和安全,加快环境瑕疵资产的盘活;另一方面也提前化解了因环境污染可能会产生的各类侵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等,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
在司法实践中,对破产企业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的认定存在比较大争议。俞春伟介绍,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共益债务,理由在于危废处置保护了企业整体资产,有利于全体债权人,虽不能直接对应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共益债务六种情形,但从全体债权人获益的角度,应属共益债务。
第二种观点是属于破产费用,理由在于危废作为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人负有妥善管理、合理处置的义务,因而无论危废处置能否为整体资产增值,在管理人忠实履行职务的情况下,危废处置费属于管理人管理破产企业资产时的合理支出,应列入破产费用。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债权人自治协商确定该类债权的性质,理由在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表决权、债权人会议对财产管理、变价方案、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等的讨论决议,均体现了破产领域债权人自治协商的私法特性,因而对于破产企业新增的污染处置费可由债权人表决,从而确定其债权性质及清偿顺序。
第四种观点则认为应由受益债权人共同分担,理由是危废的处置虽有利于提升资产的整体价值,但在多数资产已设定抵押债权的情况下,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并未能获得提升,因此,危废处置费应由切实受益的债权人,尤其是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根据获利情况按比例承担。
俞春伟认为,管理与处置环境瑕疵财产是管理人忠实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对环境污染和损害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治理和修复,由此产生的生态环境治理费用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而形成的费用应列入破产费用。管理人在制定环境治理和修复方案时,应当与法院、生态环境部门充分沟通,兼顾成本效益最优化原则,合理控制破产费用,确保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原标题:《“决不留下环境污染隐患,破产企业也不例外!”杭州法官剖析典型案例背后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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